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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假难休,探亲假就这样成了“僵尸假”

发布时间:2016-02-24  浏览次数:943

198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35年未变,其关于待遇享受主体、享受条件等规定,不仅与相关法律难衔接,而且也与当前用工实际脱节——

 

有假难休,探亲假就这样成了“僵尸假”

 

中工网记者 刘 旭

 


编者按

 


春节假期已经结束,职工陆续重返工作岗位。朋友聚会、外出旅行、走亲访友等诸多年节活动让人们感觉春节假期格外短暂,不少人已经开始期盼随后新的假期。

 

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在我国,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并不缺少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但总体来看,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的落实虽然向好,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一些规定长时间未做调整,与用工实际不符;一些假期沦为“僵尸假期”和“纸上福利”,无法真正落地;一些职工遭遇“有假不敢休”的尴尬,面临维权困境;一些假期的安排不够灵活,劳动者休息休假的质量仍待提高。总之,我国假期制度在落实与优化层面仍需下功夫,职工期待“量质齐增”版的“中国式假期”。

 

职工能休哪些假

 

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工伤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丧假

 

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王维砚整理)

 

春节假期已经结束,看着同事们带着特产陆续回来上班,王志凯有些失落,他已两年没回家过年了。王志凯在山西太原一家餐饮企业上班,60多岁的父母生活在老家大连。身处服务行业,春节期间王志凯需要和同事轮流值班,两三年才能回家过一次春节,他也希望能“常回家看看”,好好陪陪父母。

 

像王志凯一样,很多职工都在期待能够享受探亲待遇。而事实上,有关探亲待遇的规定已出台35年,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最长可达45天,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职工不但对这项福利闻所未闻,不少职工甚至遭遇有假难休的尴尬。

 

规定35年未变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1981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只有工作满一年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才可享有探亲假。其中,探望配偶,每年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20天或2年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20天。职工在探亲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对非公有制单位职工是否享有探亲待遇,国家尚无规定。

 

探亲假《规定》执行35年至今未变,其覆盖范围、享受条件等,均与现实用工状况有所脱节,导致很多职工无法享受探亲待遇。

 

根据《规定》,只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才享有探亲假。对此,王志凯觉得不公平:“政策制定的年代,非公企业数量少,可现在有这么多非公企业,政策却一直没变,让很多非公企业职工享受不到这一待遇”。

 

《规定》明确,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可以享有探亲假,这让很多省内职工无法享有探亲待遇。刘斐家在辽宁阜新,现在在沈阳一家国有银行上班。她认为,规定出台时交通还不发达,而现在交通便利,只要不是路途遥远,省内和省外没有太大差别。然而,在很多单位,省内职工是不能休探亲假的。

 

在《规定》中,探亲范围并不包括职工的未成年子女。老家在河南农村的李少友,现在是沈阳一家汽车配件厂的车工,2岁的儿子由在辽宁本溪的岳母带着,每年只有在春节和国庆节才能见面。“公司允许外地员工休探亲假,但不包括探望孩子。”李少友觉得相关规定有待完善。


遭遇有假难休

 

宋莹莹是单位里唯一一个享有探亲待遇的职工,她是一名在辽宁省锦州市工作了6年半的公务员,父母居住在哈尔滨。她说:“刚开始工作那几年每年都请20天探亲假,第3年就不好意思再请了。一年多了20天假期,同事们心里都会有点儿不平衡”。宋莹莹告诉记者,虽然公务员的探亲假执行状况很好,但由于单位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较少,自己也不好意思总请假。

 

“工资、绩效、年终奖都和考勤挂钩,请15天以上的假,假期绩效减半,年终奖减少20%。两个月工资就没了。与20天假期相比,实在是不划算。”刘斐说,工作6年,她一次探亲假都没休过。

 

事实上,在一些地方,有探亲假也很难获得单位批准。在沈阳久胜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事工作的王力鹏向记者透露,他们单位60%的员工都是外地人,“如果每个员工都休探亲假的话,一走就是20天甚至45天,公司工作就乱套了”。此外,“如果员工不是回家探亲,而是出去旅游了怎么办?”王力鹏提出了自己的担心。

 

现实中,一些企业和职工还常常将年休假与探亲假混淆。而事实上,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假。工作3年来,吴桐每年都使用年假回家探亲。

 

期盼完善规定

 

“职工能不能达到休假条件,全由单位自行把握,如果单位不执行,劳动部门也很难追究,现在的探亲假并没有要求强制执行。应当修订和完善职工探亲待遇规定。”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告诉记者。

 

同时,王金海认为,现行的探亲假《规定》应扩大享受权利的主体范围,让非公企业职工享有同等的探亲权。这样调整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更加配套。《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3年7月1日起重新修订实施,在“精神慰藉”一章中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目前,我国大量劳动力外出打工,无法让子女跟随迁徙,造成父母与留守子女长期分离,关系淡化。为此,有专家呼吁,将探望未成年子女划入探亲假范围,让更多在外务工的父母有假期回家看望子女。




职工假期何以沦为“纸上福利”?

 

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休息休假观念尚未形成,缺乏强制性落地措施等成主因


 

中工网记者 彭文卓

 

近日,安徽省通过相关决议,规定从3月1日起实施“痛经假”,女职工可以通过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休假一至两天。用人单位如违反规定,女职工可以依法举报。

 

不过,从此前山西、湖北等地的推行情况来看,“姨妈假”实施效果并不乐观。由于缺乏强制措施,增加用工成本遭遇执行难等原因,“痛经假”、“探亲假”这类“看上去很美”的福利假期被称为“僵尸假期”。一时间,关于假期制度如何落实落地,更好保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话题,成为舆论关切。

 

算算职工的假期账本

 

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现行假期制度包括:公休假日、法定节日、探亲假、年休假以及由于职业特点或其他特殊需要而规定的休假,如产假、婚假、工伤假等。根据现行制度,各种休假日均带有工资。

 

据统计,目前我国职工平均年法定休息日为125天(法定节假日11天,周休日104天,职工带薪年休假平均10天),已经超过全年的三分之一,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根据《人民日报》此前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法定节假日天数与世界平均水平接近,但职工带薪年休假天数与世界平均水平有较大差距。

 

为此,相关部门近年来不断完善带薪休假规定。国务院《国民旅游休闲纲要》提出,2020年前实现国民带薪休假目标。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在“2016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也表示,2016年将推动完善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休假保障措施;加强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在保证每周法定40小时工作时间、不影响公民办事的前提下,创造条件让员工错峰休假、弹性休息,探索夏季“2.5天休假模式”。



谁动了职工的假期?

 

那么,职工的假期何以沦为“纸上福利”无法落地呢?专家认为,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休息休假观念尚未形成,薪酬构成与绩效挂钩,缺乏强制性落地措施等是主要影响因素。

 

有专家表示,在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需的情况下,城镇新增劳动力保持高位,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持续增大,争取休假可能面临失业或耽误升迁的风险,权衡利弊后许多劳动者最终选择放弃休假权利。同时,相当一部分经营者和劳动者,对休息休假权利认识不到位,社会尚未形成带薪休假的权益观念。

 

成都市一家电子设备制造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收入水平、薪酬体系往往导致很多职工面对假期“想休不敢休”。一些用人单位希望通过减少员工休假时间来降低成本,尤其是一些按绩效决定收入水平的企业,职工的基本工资较低,休假无疑会影响业绩和收入,职工只能放弃休假。事实上,大量民营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其休息休假的权利均未得到有效保障。

 

国家旅游局原局长邵琪伟认为,法律法规和监督措施不足,职工举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也是假期制度“落实难”的重要原因。以带薪年休假为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赋予了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维护职工带薪休假权利的职责。但《条例》和其他法规并未对赔偿金标准、举证责任、申诉途径作出明确规定,致使政府部门对此类违法案件无统一处理标准。其次,带薪假期制度落实的监察责任在县级以上政府的劳动人事部门。由于条件限制,劳动人事部门尚难以全面地检查所辖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带薪休假落实状况。

 

期待“量质齐增”版职工假期

 

虽然我国假期数量不断提升,休假政策不断完善,但职工的休假质量并不理想。据调查,中国劳动者年均工作2000至2200小时,而英国人的年平均工作时间仅为1677小时,目前我国带薪休假落实率也仅为50%。

 

“很多法定节日不仅只有三天时间,还拆分了周末。只能‘拼假’或者春节、国庆和大家一起休长假,而集中休假又导致交通紧张、景区人满为患。”越来越多的呼声提出,期待国家优化假期制度,例如有政协提案提出,设立无薪假、延长春节假期或引导和鼓励职工灵活使用带薪年休假,既可以集中使用形成独立假期,又可以与法定节假日相连分散使用。

 

除了给予假期制度更多灵活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也至关重要。邵琪伟此前就曾在政协提案中建议,在落实假期制度的刚性措施方面下功夫。从贯彻各项法规和政策入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此列入劳动合同,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及时纠正和依法惩处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工会组织也应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加强法律援助,指导和帮助广大职工依法理性维权。

 

假期制度落地的另一关键,在于休假观念和休假意识的培育。记者了解到,一些外企的年假天数远高于国内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企业甚至会承担年假中员工的往返旅费。“与直接加薪不同,带薪休假是一项重要的员工福利,容易让职工对企业文化产生认同感”,业内人士指出,用人单位应多关注职工的精神需求,休息休假是职工的权利,也是企业管理者人文关怀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