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法规

成都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7-23  浏览次数:956

关于印发《成都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卫计局、发改局、人社局、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委注册各医疗机构:

根据四川省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307号)工作要求,我委在前期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成都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每季度报送工作情况,多点执业医师数据由审批科(处)室汇总报市卫计委审批处,有关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市卫计委医政医管处。

联系人及电话:李  晴  61881939

王维波  86924806

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24日


成都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暂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3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包括: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规定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已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医疗机构注册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一个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已在国内办理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注册许可的外国医师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一个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我市医师多点执业坚持优质医疗资源从上级向下(同)级、从城市向农村、从集中向均衡合理流动的原则,各级医疗机构应鼓励支持本机构内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展多点执业,逐步建立医学专业人才共享机制,方便基层群众就近享有优质医疗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医师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参加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

(二)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医师到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工作、社区责任医师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

(三)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医师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会诊、进修、对口支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下基层、晋升职称前下基层、学术交流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

(四)多个医疗机构之间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或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联合体,或组建分院、合作办医单位,报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后,相关医师提供的医疗服务。

(五)四川省和成都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在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市卫计委)批准试点的连锁医疗机构内执业,并且已注册在其中一家连锁医疗机构,需要在连锁内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由医疗机构将医师信息向机构所注册及所涉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成都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区(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医师多点执业前已执业注册的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第一执业地点因故变更或注销的,其他执业地点同时失效,并应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医师还应及时通知其他多点执业机构。如需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应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在规定范围内申请多点执业:

(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

(二)不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安排的城乡对口支援、进修和政府指令性任务期间。

(三)第一执业地点是成都市卫计委和成都市各区(市)县卫计局所注册医疗机构的,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第一执业地点是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除本条上述第三项情况外),必须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取得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称的,需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称的,需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五)第一执业地点是四川省行政区域以外医疗机构的,必须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称的,需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取得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称的,不限工作年限。

(六)外国医师在本国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并已办理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注册。

(七)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未发生过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不同地域范围的多个执业地点,每个地域范围内的执业地点原则不受数量限制,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的执业医师可在全市范围内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含二级及以下社会资本办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及医师执业范围开展多点执业;

(二)第一执业地点为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可在我省不超过3个市(州)范围内多点执业;如前往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医疗机构进行多点执业,则不受3个市州范围限制;

(三)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增加注册为“成都市(第一执业地点)”,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各医疗机构中按要求开展多点执业。

第十条  医师多点执业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必须与其在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且必须在拟聘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同时执业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实行高级别到低级别(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多点执业注册的原则,不得逆向选择多点执业机构。

第十一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注册登记,应当向所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都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申请人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第一执业地点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

(五)申请人取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同意多点执业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不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1.职称为副主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以及外国医师;

2.职称为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已退休医师(需提交退休证明材料);

3.职称为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

4.第一执业地点是成都市卫计委及成都市各区(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所注册医疗机构的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申请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开展医师多点执业。

(六)申请人与拟聘用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的聘用协议(验原件交复印件);

(七)拟聘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交复印件)。

第十二条  医师多点执业登记办理流程:

申请人将所需材料备齐后交至拟多点执业地点的区(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多点执业登记。区(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者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予以登记录入,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栏目内打印多点执业事项,并加盖公章。留存相应材料复印件一份,原件交还申请人。申请人自获得多点执业地点许可批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到第一执业地点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对已审核同意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注明增加的执业地点并盖章,符合全省注册范围的应加注“四川省”,符合成都市全市注册范围的应加注“成都市(第一执业地点)”,其他的应加注执业地点所在区(市)县或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名称,如“××市、××区(市)县”,同时做好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

第十四条  多点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取消多点执业。所需材料包括:

(一)《成都市医师注销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取消医师多点执业登记办理流程:

申请人将所需材料备齐后交至多点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内予以取消多点执业操作,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手写确认并加盖公章。留存相应材料复印件一份,原件交还申请人。

第十六条  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医师不得变更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医师涉及到第一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原多点执业登记同时失效,并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医师应及时通知其他多点执业机构,如需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应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区(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多点执业医师行为,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在鼓励医师多点执业的同时,要充分保证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需求,要求医师认真完成医院交付的各种工作任务,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连续。

第十九条  除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外,其他各多点执业医疗机构不得安排在本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参加支农、进修、对口支援等活动。

第二十条  医师在除第一执业地点外的多点执业地点执业的,不作为该多点执业地点设置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评审复查医院等级、进行技术和设备准入的人员资质评价依据。

第二十一条  接受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因故取消,则该医师的多点执业地点随之取消。

第二十二条  获得开展专项技术资格的多点执业医师,不得在未获得专项技术开展许可的医疗机构中开展相关技术。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协议(合同)规范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行为,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二十四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在聘用合同中明确执业类别、范围、聘用期限、工作任务、医疗责任、时间安排、考核方式、薪酬、保险、福利待遇及在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医师和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和解决方法等,并认真履行合同内容,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诊疗规范,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第二十七条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形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公立医院的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当事医疗机构通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同时进行处分。多点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机构内部规定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依据本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和合同或协议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医师多点执业接受所注册和登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一)各区(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通过医师联网注册系统,做好辖区内医师多点执业注册信息统计工作,并定期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组织管理工作;

(二)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对所注册的医师开展定期考核,其他执业地点在年度医师考核开始7日内将医师在本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情况函告第一执业地点。

第二十九条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定期考核不合格,由第一执业地点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其他各多点执业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暂停其所有执业地点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第一执业地点登记注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合格的,准许其在第一执业地点执业,但一年内不得申请多点执业;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条  医师被依法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将处罚决定逐一告知所有多点执业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时停止其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心予以记录。

第三十二条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争议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外部民事责任,并按照《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服从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多执业地点同时有应急需要时,原则上先满足第一执业地点。

第三十四条  医师未经批准和(或)未及时备案擅自开展多点执业的,按《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参与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取得基层卫生类别专业技术职称及乡镇定向执业医师人员,不纳入多点执业范畴。

第三十七条  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除第一执业地点以外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逐步规范全职与兼职的分类管理,为医师多点执业创造稳定的执业环境。

第三十九条  在军队(武警)医疗机构执业的军队医师或非军队医师暂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拟多点执业地点为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登记由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成都市2012年全域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方案〉和〈成都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部分(2012版)〉的通知》(成卫发〔2012〕96号)同时废止。